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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起人以设立中公司的名义签订合同,公司成立后合同对方要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成立后,有证据证明发起人以公司名义与相对...
发起人以自己的名义设立公司签订合同,合同对方要求发起人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成立后,确认前款规定的合同,或者实际享有合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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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成立前处在设立中的状态,以设立中的公司的名义签订的合同,如果最终公司没有顺利成立,那么此时与该设立中公司签订合同的另一方可以要求发起人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四条公司因故未成立,债权人请求全体或者部分发起人对设立公司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部分发起人依照前款规定承担责任后,请求其他发起人分担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其他发起人按照约定的责任承担比例分担责任;没有约定责任承担比例的,按照约定的出资比例分担责任;没有约定出资比例的,按照均等份额分担责任。 因部分发起人的过错导致公司未成立,其他发起人主张其承担设立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过错情况,确定过错一方的责任范围。
1、发起人为设立公司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合同,一般是由该发起人承担合同责任。 2、公司成立后,可以主张由公司承担合同责任。如果公司设立失败,公司设立期间发生的债务往往没有对应的公司资本用于偿还,而需要发起人共同承担。 3、为设立公司目的而产生的各类债务,发起人之间对于该期间的债务承担有明确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没有约定的,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照实际出资比例进行分配;出资比例仍无法确定的,按照平均原则分配。 风险提示:发起人以自己名义签订合同的注意事项: 一、发起人为设立公司对外签订合同时,应首先明确在公司成立后,合同责任由发起人自己承担,还是由公司承担。如合同责任由其自己承担,应以其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如合同责任由公司承担,应以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 二、发起人为设立公司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即使公司成立后明确表示愿意承担合同责任,但选择权仍在合同的相对人,其可选择由发起人承担合同责任,而非公司承担合同责任。 三、发起人为设立公司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如公司成立后合同相对人希望由公司承担合同责任,则应要求公司对该合同予以确认,最好是由合同相对人、发起人、公司三方签署补充协议,明确由公司代替发起人享有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
分公司虽然没有独立的主体资格,但是其实际领取了营业执照,并且从事相关的经营活动,对于普通劳动者而言,可能并不能辨认其主体资格。 1、《民事诉讼法》第48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 (一)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独资企业; (二)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企业; (三)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 (四)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五)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的分支机构; (六)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 (七)经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企业、街道企业; (八)其他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组织。 从上述法律的规定来看,分支机构单独从事的法律行为原则上是有效的,除非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只是其责任最终由总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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