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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起人为设立公司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合同,一般是由该发起人承担合同责任。 2、公司成立后,可以主张由公司承担合同责任。如果公司设立失败,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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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条是这样规定的: 第二条发起人为设立公司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合同相对人请求该发起人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成立后对前款规定的合同予以确认,或者已经实际享有合同权利或者履行合同义务,合同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而之前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征求意见稿)中对该条内容曾这样表述:
根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企业法人设立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由该企业法人申请登记,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领取《营业执照》,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只要该分公司是在其营业范围内并且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则签订的买卖合同有效。
《公司法》第14条第1款:“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这一规定,明确了分公司民事责任的归属,即分公司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其一切行为的后果及责任由隶属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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