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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关于违约责任判决中是否需要开具发票的问题

2024-11-28
合同履行过程中,供应商提前违约,导致双方最终视合同为废纸,此时违约金与企业的日常运营逻辑无关,自然也不需要指派专人处理相关税务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项规定,发票是在购销产品、提供或接收服务及其余各类商业活动过程中所产生的收付款凭证。如果没有任何实际经营行为,自然无法开具相应的发票。 在考虑第二种情况,即在合同履行之前出现了违反条款的现象时,考虑到在签订合同时,双方可能涉及到了应缴纳增值税的业务领域。根据我国税法关于增值税的行政法规《关于增值税的暂行条例》第六条和其附件《关于增值税的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所谓的增值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时,各种手续费、补偿费等无偿代收代付的款项的总额。 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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