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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上述A公司收取的违约金20万元,是在未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及未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的情况下收取的违约金,不属于增值税及营业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增值税及营业税,也不属于发票管理范围,因此A公司不需要开具发票,只开具收款收据即可。但对A公司来说,应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可见,如果在合同履行前违约,由于双方最终并没有执行合同,则违约金不属于生产经营的业务往来。也就是说,收预期违约金是与购销业务无关的行为,不是税法规定的发票应载经济事项,不属于发票管理范围,不需要开具发票。比如,A公司的下游购货方因故违约,致使原签订的购销合同未开始履行即终止。按照双方签订的购销合同有关违约条款规定,A公司向对方索取了违约金5万元。A公司收取的预期违约金不属于生产经营收入性质,只要向对方开具具备财务票据基本要素的收款收据即可。
违约金的性质是一种补偿,补偿对象是违约方因为未履行合同而给其他缔约方造成的损失,能否开具发票,要看违约金的内容。如果是因损失而产生的违约金,可以开具发票。但如果合同因未履行而发生定金没收或双倍返还的情形,因为合同义务未履行,没有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因此这种违约补偿不能开具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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