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丢失劳动合同后,可以到原单位复印一份吗?

2025-01-08
在雇员与雇主签署劳动合同时,可能会发生雇员持有的那份文件遗失或损坏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如果雇员已经按照法定程序与雇主终止了劳动合同关系,那么如果原雇主不愿意提供复制件,雇员可以使用解除劳动合同的证书或同期的社会福利缴纳凭据作为自己与原雇主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应当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另外,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国家也建立了全国性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即公民身份号码。

相关法规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国家建立全国性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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