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辨认笔录有哪些审查要点

2021-10-29
1、在识别对象的审查中,注意识别对象的特征是否有特殊识别。识别照片中的识别对象通常是免冠的,但有些识别对象在实践中有一定的特点,如戴帽子、近视眼镜、墨镜等。如果识别对象免冠或不戴眼镜,制作的识别笔录显然证据力不足。识别笔录应根据识别对象的特征进行相应的调整或补充,并辅助其他证据增强证据效力。一种方法是识别对象戴帽子和眼镜进行识别,另一种方法是在识别后补充笔录,让识别人说明摘下帽子和眼镜后识别的依据和理由。二、在识别对象时,应提倡以真人和实物为主。在实践中,由于诉讼便利主义,照片识别成为主导因素,尤其是人身识别,这与国外的一些做法正好相反。照片识别的缺陷是显而易见的。识别人对识别对象的理解是动态的、生动的,而照片是对识别对象的瞬间固定,可能无法准确反映被识别对象的真实情况和特点,可能与识别人的理解不一致。尤其是双方萍水相逢,匆匆相遇,照片识别容易出错。此外,照片识别还会出现照片背景、颜色、图像大小等差异,容易给识别人暗示,导致识别错误或失真,并在法庭上引起质疑。

相关法规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条辨认笔录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辨认不是在侦查人员主持下进行的;辨认前使辨认人见到辨认对象的;辨认活动没有个别进行的;辨认对象没有混杂在具有类似特征的其他对象中,或者供辨认的对象数量不符合规定的;辨认中给辨认人明显暗示或者明显有指认嫌疑的;违反有关规定、不能确定辨认笔录真实性的其他情形。 2、《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规定,辨认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时,被辨认人的人数为五到十人,照片五到十张;辨认物品时,同类物品不得少于五件,照片不得少于五张。 3、《公安部办理刑事案件规定》要求,辨认犯罪嫌疑人时,被辨认的人数不得少于七人,对犯罪嫌疑人照片进行辨认的,不得少于十人的照片;辨认物品时,混杂的同类物品不得少于五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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