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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识别对象的审查中,注意识别对象的特征是否有特殊识别。识别照片中的识别对象通常是免冠的,但有些识别对象在实践中有一定的特点,如戴帽子、近...
1、在辨认对象的审查上,注意有无针对辨认对象的特征做特别辨认。辨认照片中辨认对象通常免冠,但实践中有的辨认对象有一定特征,如戴帽子、近视眼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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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辩认笔录的证据是属于鉴定意见类的证据,主要是鉴定笔录是否属于当事人书写的,鉴定其真实性。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第五十一条,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
被辨认人要求:辨认犯罪嫌疑人时,被辨认的人数不得少于七人;对犯罪嫌疑人照片进行辨认的,不得少于十人的照片。辨认时,应当将辨认对象混杂在其他对象中,不得给辨认人任何暗示。
侦查人员主持规则、辨认前询问规则、个别辨认规则、混杂辨认规则、独立辨认规则,以确保辨认结果真实可靠。实务中,辨认笔录作为证据的前提条件有三个: 1、辨认是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的; 2、得出的辨认结论经过严格审查,辨认结果是科学可靠的; 3、辨认笔录不能单独作为证据使用,必须有其他证据的印证。 在司法实践中,辨认笔录是法定证据之一,所以应当根据司法审理中的相关证据需要情况来进行处理,一般由当事人对案发现场、物品或者人身进行辨认,在经过询问后会形成笔录。而没有办案需要的,则用不到辨认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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