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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辨认对象的审查上,注意有无针对辨认对象的特征做特别辨认。辨认照片中辨认对象通常免冠,但实践中有的辨认对象有一定特征,如戴帽子、近视眼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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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辨认对象的审查上,注意有无针对辨认对象的特征做特别辨认。辨认照片中辨认对象通常免冠,但实践中有的辨认对象有一定特征,如戴帽子、近视眼镜、墨镜等。若辨认对象免冠或者未戴眼镜,所制作的辨认笔录,显然证据力不够。辨认笔录应当因辨认对象特征做相应调整或者补充,并辅助其他证据补强证据效力。一种做法是辨认对象戴帽子、眼镜等供辨认,一种做法是辨认后再补充制作笔录,以让辨认人说明在摘除帽子、眼镜后做出辨认的依据以及理由。2、在辨认客体上,应倡导以真人和实物为主。实践中,出于诉讼便利主义,照片辨认成为主导,特别是辨认人身,这与国外一些做法正好相反。照片辨认的缺陷是显而易见的,辨认人对辨认对象的认识是动态且鲜活的,而照片是对辨认对象瞬间的固定,未必能准确体现被辨认对象的真实情况以及特点,与辨认者的认识未必同一,特别是在双方萍水相逢匆匆一遇的情况下,照片辨认很容易出错。而且,照片辨认还会出现照片背景、颜色、取像大小等差异,容易给辨认人暗示而导致辨认错误或者失真,并在法庭上引发质疑。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条辨认笔录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辨认不是在侦查人员主持下进行的;辨认前使辨认人见到辨认对象的;辨认活动没有个别进行的;辨认对象没有混杂在具有类似特征的其他对象中,或者供辨认的对象数量不符合规定的;辨认中给辨认人明显暗示或者明显有指认嫌疑的;违反有关规定、不能确定辨认笔录真实性的其他情形。2、《》规定,辨认、被害人时,被辨认人的人数为五到十人,照片五到十张;辨认物品时,同类物品不得少于五件,照片不得少于五张。3、《公安部办理刑事案件规定》要求,辨认犯罪嫌疑人时,被辨认的人数不得少于七人,对犯罪嫌疑人照片进行辨认的,不得少于十人的照片;辨认物品时,混杂的同类物品不得少于五件。
笔迹鉴定的整个过程可以分为分别检验、比较检验、综合判断三个阶段。 1、分别检验 分别检验是发现与确定检材笔迹与样本笔迹各自的特征:真实程度、检材特征、样本特征。 2、比较检验 比较检验的主要任务是确定检材笔迹和样本笔迹两者之间的相同特征与不同特征,为综合评断提供依据。比较检验的内容有四个方面: (1)比较书写动作一般状况特征、文字布局特征、书面语言特征的相同与不同; (2)比较单字或笔画单个特征的相同与不同; (3)比较各组特征的相同与不同;比较各类特征的相同与不同; (4)对于字迹多的检材,比较检验时要对上述四方面的相同特征和不同特征进行精确地统计分析,用数学方法反映书写习惯的量与质方面的异同。 3、综合评断编辑 综合评断是对检材笔迹与样本笔迹的相同特征与不同特征的价值进行科学分析,确定两者符合点与差异点的总和及其性质,并进而做出静定结论。 评断的方法,一般是从研究差一点开始。鉴定任何笔迹,都会出现一定的特征差异。评断差异点的要点,是要确定差异点的性质。 扩展资料: 笔迹鉴定是根据人的书写技能习惯特征、在书写的字迹与绘画中的反映,来鉴别书写人的专门技术。主要任务是通过笔迹的同一认定检验,证明文件物证上的笔迹是否为同一人的笔迹,证明文件物证上的笔迹是否为某嫌疑人的笔迹。 笔迹鉴定不仅能检验正常笔迹,还可以检验书写条件(包括书写姿势、书写工具、衬垫物等)变化笔迹、故意伪装笔迹(包括左手笔迹、尺划笔迹)、摹仿笔迹和绘画笔迹。在同一人用同一支笔书写时,也可以用笔痕特征充实认定书写人的根据。
商务涉外合同审查的要点有:审查合同主体是否合法、审查合同内容是否合法、审查合同意思表示的真实性、审查合同条款是否完备、审查合同的文字是否规范、审查合同签订的手续和形式是否完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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