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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录人员负责案件庭审记录等相关工作。记录人员不得由本庭员兼任。...
仲裁委员会组成单位可以派兼职仲裁员常驻仲裁院,参与争议调解仲裁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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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员会聘任仲裁员时,应当从符合调解仲裁法第二十条规定的仲裁员条件的人员中选聘。仲裁委员会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合理配备专职仲裁员和办案辅助人员。专职仲裁员数量不得少于三名,办案辅助人员不得少于一名。
委员会对被解聘、以及其他原因不再聘任的仲裁员,应当及时收回仲裁员证和仲裁徽章,并予以公告。
员有本规则第三十三条规定情形的,仲裁委员会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解聘等处理;被解聘的,五年内不得再次被聘为仲裁员。仲裁员所在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其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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