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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因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022-01-27
原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6条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由此可知,劳动者因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是否需要赔偿,可以看劳动合同是否有约定。 首先,劳动者什么情况下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可分三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如果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指挥、安排下正常提供劳动,本人并无违反劳动纪律或工作规则行为的,即使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也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因为在劳动关系中,适用风险责任由用人单位负担原则,即劳动者依用人单位的要求提供劳动但产品或工作成果有瑕疵时,劳动者不负瑕疵担保义务,不用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种情况:因为劳动者的故意行为造成用人单位损失的,应当由劳动者承担全部责任。比如,有劳动者因为对单位不满,为泄私愤,故意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对于此类损失,因是劳动者主观故意的不法行为,当然应由其承担全部责任。 第三种情况,因为劳动者的过失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则应视情况而定。劳动者因过失给单位造成损失,理应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实践中,劳动者因过失造成的损失可能远远超过劳动者的工资,如果完全由其承担责任既不现实的,也是不公平的。因此,应区分是一般过失还是重大过失,根据过失的大小、劳动者工资的高低等来确定是否承担赔偿责任及如何承担赔偿责任。且扣除劳动者工资不得违反《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6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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