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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劳动能力鉴定分为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两方面: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
1、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2、劳动能力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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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提出申请。用人单位、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可以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同时申请人应当按照规定提交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2)审查。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在收到申请人申报劳动能力鉴定的资料后,应当进行初审,看有关材料是否齐备、有效。如果提交的资料欠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则应要求申请人补充相关材料。(3)组织鉴定。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受理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从医疗专家库内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专家组成专家组进行鉴定。必要时,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进行有关的诊断。专家组或者受委托的医疗机构鉴定后应当出具鉴定意见并由参与鉴定的专家签署。(4)作出鉴定结论并送达当事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在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如果有必要,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对当事人利益重大,因此《》规定,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劳动能力鉴定包括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法定机构对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后,根据国家工伤保险法规规定,在评定伤残等级时通过医学检查对劳动功能障碍程度(伤残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做出的技术性鉴定结论。
根据《工伤保险和工伤鉴定办法》的规定,劳动能力鉴定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1)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可以向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同时,申请人应当按照规定提交工伤鉴定决定和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2)审查。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申请人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资料后,应当进行初步审查,看相关资料是否齐全有效。提交的资料不足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要求申请人补充有关资料。(3)组织评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受理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从医疗专家数据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5名专家,组成专家组进行鉴定。必要时,可以委托合格的医疗机构进行相关诊断。专家组或受委托的医疗机构应当出具评估意见,并由参与评估的专家签署。(4)作出评估结论的,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评估结论之日起30天内作出劳动能力评估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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