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童工处罚是?

2021-10-23
根据《童工禁止使用规定》第六条,使用者使用童工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处罚的,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场所使用童工的,按照《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规定的罚款幅度,或者每个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从重处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命令使用者在期限内将童工返回原居住地交给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必要的交通和住宿费用全部由使用者承担。使用者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预付款的规定期限进行修正,即使过期也不会将童工交给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从命令期限修正之日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每月使用一名童工处以1万元罚款的标准进行处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取消营业执照,或者民政部门取消民营企业以外的企业登记的使用者是国家机关,事业部门根据法律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和其他直接负责人第七条公司或个人为未满16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每人5000元罚款标准处罚的职业中介机构为未满16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取消职业介绍许可证。第八条用人单位未按本规定第四条规定保存用人登记材料,或伪造用人登记材料,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以1万元罚款。第九条没有营业执照,依法被取消营业执照的公司和未依法登记的公司使用童工或介绍童工就业的,根据本规定的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标准加倍罚款,该非法公司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取缔。

相关法规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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