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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改制涉及的职工身份置换补偿金不论是劳动法还是劳动合同法似都未涉及到,但我认为实际上是有规定的.即所谓的身份置换实际上是原国营企业解除与职工存在的劳动关系而产生的问题,身份置换补偿金实际上就是企业解除与职工存在的劳动关系而依法应向职工支付的经济补偿金.正因如此,我认为在改制后的新企业工作后所主动辞职的职工,就不能享受改制前的企业应向职工支付的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的说法或者政策,是有违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的,是不公无理的.
改制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按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按照该职工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标准进行补偿,如该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的,则按企业月平均工资支付补偿金;如该职工月平均工资超过企业月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的3倍标准计发(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也应按照上述办法执行)。改制企业在正常生产情况下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全部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08年的5个月,你可以得到半个月工资的补偿。08年以前的工作年限,按照旧的劳动法的规定补偿。根据《新劳动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的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的工资。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政府所在地公布的上年度平均工资三倍的,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标准支付,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第九十七条: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计算;本法施行前按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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