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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未签订,被判支付双倍工资

2024-12-04
【问题一】 如果用人单位能够证明劳动者拒签劳动合同是由于劳动者自身原因导致的,那么在诉讼中,劳动者要求支付双倍工资的请求很难得到法院的支持。 因此,对于用人单位超过一个月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合同的情况,需要考虑用人单位是否尽到了诚实磋商的义务,以及是否存在劳动者拒绝签订等情况。 【问题二】 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7条规定,如果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则应当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向劳动者每月支付双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因此,超过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11个月的双倍工资满一年后,视为已经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需要注意的是,支付双倍工资的时间不是一直支付至实际订立合同时止,而是到“视为已经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止,即最多支付11个月的双倍工资。 【问题三】 如果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用人单位继续用工,但未与劳动者签署劳动合同,应该如何处理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6条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应视为一个新劳动合同的开始,除期限外,其内容都应与原劳动合同一致。 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续签劳动合同而继续用工,则适用《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在计算双倍工资时,应以相对应的月份的应得工资为准。 【问题四】 如果人事经理未签劳动合同,要求支付双倍工资的诉讼是否能够得到支持呢? 根据各地的判例,人事经理一般会有安排公司员工签署劳动合同的职责与职权,因此如果人事经理索要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几乎都不予支持。 但是,如果人事经理能够证明其没有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不是因为自己的过错,例如积极要求签署合同,而公司不与其签署,那么法院可能会支持其要求支付双倍工资的诉讼。 因此,建议用人单位在人事经理的职责范围中明确写明“负责公司全体员工劳动合同签署及保管事宜”,并在规章制度中写明公司员工劳动合同签署流程、保管要求及相关责任人。同时,在人事经理入职时即安排其签署劳动合同,并做好签收记录,以避免相关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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