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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三种不同的情形: 1、两买受人均未办理过户手续的 在此种纠纷中所买卖的标的房屋的所有权仍归出卖人所有,两买受人均不能取得所有权。这时两买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03〕7号2003年4月28日公布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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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二卖的履行顺序如下: 1、首先判断房屋是否变更登记,已经登记的受让人最终购得房屋; 2、如果没有变更登记,就判断谁支付全部或大部分房款,支付全部或大部分房款的人最终购得房屋; 3、如果前两种情况都没有,就按照合同的先后顺序来确定最终购得房屋。
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 出卖人就同一普通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确认所有权已经转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均未受领交付,先行支付价款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三)均未受领交付,也未支付价款,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房二卖的履行顺序如下: 1、首先判断房屋是否变更登记,已经登记的受让人最终购得房屋; 2、如果没有变更登记,就判断谁支付全部或大部分房款,支付全部或大部分房款的人最终购得房屋; 3、如果前两种情况都没有,就按照合同的先后顺序来确定最终购得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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