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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集资房是否有房产证?能否进行买卖?

2024-11-23
尽管单位自筹资金兴建的房屋没有正规的房地产所有权证书,但它的交易是被禁止的。这种集资住房模式是为了响应改革住房建设由国家和机关、企事业单位全权负责的传统体制而开发的创新制度,旨在实现政府、相关单位以及单位员工三方共同承担责任和义务,通过集体筹集资金的方式来修建房屋。员工个人可以选择以全额或者部分投资购买房屋,同时在那些主要涉及信贷、原材料供应、税费等环节的方面还能得到相应的部分优惠折扣。 需要明确的是,集资建房所产生的房屋所有权性质,取决于参与投资的个人所贡献的购买金额占总金额的比重。如果个人通过全额投入购买的,则拥有该房屋的完整所有权;若个人只是部分出资,则仅具备部分所有权。需要注意的是,集资所建立的住房权属关系,按照投资人的投资比例进行确定。例如,如果一名员工个人全面出资购买了合法的集资住房,那么他将会拥有该房屋的全部所有权;但是,如果这个员工只提供了部分投资资金,那么他就只能享受到部分的所有权权益。 另一方面,单位组织员工向单位缴纳资金、并在其依法拥有的土地上自行筹建房屋的行为也值得关注。当房屋竣工之后,单位会遵循内部关于集资建房的政策规定,将这些成本价房屋销售给员工。在分配这些房屋以前,单位仍是合法的权利人。 当房屋正式分配到员工手中时,单位对于这些集资所建房屋的所有物权已经消失殆尽。在此之前,单位将集资所建房屋分配给员工的过程实质上就是其对自身所有物权的执行,同时也是一种内部管理行为,其决策并非完全基于员工的意志。因此,从权利角度来看,单位与员工之间并不处于平等的民事地位。 有鉴于此,我们必须认识到单位自筹资金建房并非纯粹的福利分房,亦非单纯的房屋买卖行为,它与商品房买卖有着本质的不同。当然,由于这类集资建房计划的对象主要局限于企业内部员工群体,所以它又无法被视为真正意义上的社会保障性住房。

相关法规

《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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