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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替他人签订合同的情况比较复杂,有下列几种无权代理或者滥用代理权签订的合同无效:①没有经过被代理人的委托,擅自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他人订立的合同;②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签订合同,事后又没有经过被代理人追认的,合同无效;③代理人超越代理期限,代理权已经消失,在这种情况下,继续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他人签订的合同无效;④自己代理。即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签订的合同无效。例如:某百货公司委托一商场代订一份服装买卖合同。这个商场见有利可图,即以百货公司的名义同本商场签订了一份服装买卖合同,借此将一批积压在仓库的服装卖给了那个百货公司。这样自己与自己签订的合同无效;⑤双方代理。即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同自己代理的其他人签订的合同无效;⑥恶意串通代理。即代理人为了捞取回扣费,或者接受了对方的贿赂,或者出于个人的其他目的,与对方通谋,从而签订了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合同。这样的合同,不仅对被代理人没有约束力,而且代理人还要赔偿被代理人的损失。
1.用人单位或他人代替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由充分证据证明代签劳动合同经劳动者本人同意,或者劳动者以实际行为表明接受所代签劳动合同的,不影响劳动合同效力。 2.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劳动报酬是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而获得的各种报酬。劳动者一方只要在用人单位的安排下按照约定完成一定的工作量,劳动者就有权要求按劳动取得报酬。劳动者通过自己的劳动获得劳动报酬,再用其所获得的劳动报酬来购买自己和家人所需要的消费,才能维持和发展自己的劳动力和供养自己的家人,从而实现劳动力的再生产。劳动报酬不仅是劳动者及其家属有力的生活保障,也是社会对其劳动的承认和评价。用人单位在生产过程中支付给劳动者的全部报酬包括三部分:一是货币工资,用人单位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劳动者的各种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1990年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二是实物报酬,即用人单位以免费或低于成本价提供给劳动者的各种物品和服务等;三是社会保险,指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直接向政府和保险部门支付的失业、养老、工伤、医疗、生育等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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