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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工伤二十年后可以补办吗?

2022-10-25
有关的劳动法规并没有明确规定只能结合《民法通则》中有关规定提供一些法律建议。本案中,您向厂里提出补办工伤,厂里作出不予办理决定并通知到本人之日应看作劳动争议发生之日。您如果在其后60日内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仲裁委员会将受理。但是仲裁委员会受理只是使该职工获得了请求权,而不是胜诉权。《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为2年”。但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时,诉讼时效为1年。诉讼时效届满,当事人就不能请求法院强制保护。诉讼时效从已知或应知权利被侵害的时间开始计算。您1979年冬建厂房时受伤,1983年12月5日去医院检查才发现。因此这里的1983年12月5日应作为已知权利被侵害之日,在其后的1年内,由于您并没有提出办理工伤的请求,从《民法通则》的规定来看,应当是已超过诉讼时效。工厂所作出的“时间太久,当时未申报,无资料备案,无可靠证明”而不予办理的决定是符合《民法通则》的规定的。另外《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您于1979年冬受伤,2007年元月才提出补办工伤请求,历时达27年,这完全超过了《民法通则》规定的最长诉讼时效。因此,从这点来看工厂对其不予补办工伤也是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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