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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你们浙江的大型企业是不是有权利不准员工辞职?——劳动法规是全国通用的! 2》厂方可以强制员工加班?(没有任何补助.加班费)?——违法! ...
签订第3次劳动合同的时候,劳动者有权依据《劳动合同法》14条的规定,要求与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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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到期后,应当在1个月内续签新的劳动合同。超过1个月的,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用人单位也可以提前一个月通知劳动者续签劳动合同。
《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七条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第十条企业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应当明确工资支付内容。工资支付内容主要包括:工资支付标准、支付项目、支付形式和支付时间及双方约定的其他工资支付事项。 第十四条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月工资制的,企业应当每月按照依法制定的内部工资支付制度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时间支付工资。工资发放日如遇节假日或者休息日,应当提前支付。 对于工资的支付时间,法律法规对工资每月至少支付一次对强制性要求。对于具体支付的日期,法律法规没有做强制性规定,而把该自主权交由“劳动合同约定”决定或交由“依法制定的内部工资支付制度”规定。因此如果按照约定或规定,贵公司工资次月月底发放的做法并不违法强制性法规规定. 拖欠工资是指用人单位未按照约定或规定时间支付工资。 如果企业按照约定或规定之日每月按期支付工资,本律师认为不构成拖欠工资。 但基于构建和谐的劳资关系关系出发,且以目前企事业单位的通常做法:一般工资发放不超过次月的15日.因此本律师建议能改变公司工资次月月底发放的做法.
以下情形,符合续订劳动合同的条件: 1.双方协商一致续订劳动合同; 2.劳动合同期满,存在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合同的情况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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