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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劳动法关于工资支付的规定

2022-01-07
《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七条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第十条企业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应当明确工资支付内容。工资支付内容主要包括:工资支付标准、支付项目、支付形式和支付时间及双方约定的其他工资支付事项。 第十四条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月工资制的,企业应当每月按照依法制定的内部工资支付制度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时间支付工资。工资发放日如遇节假日或者休息日,应当提前支付。 对于工资的支付时间,法律法规对工资每月至少支付一次对强制性要求。对于具体支付的日期,法律法规没有做强制性规定,而把该自主权交由“劳动合同约定”决定或交由“依法制定的内部工资支付制度”规定。因此如果按照约定或规定,贵公司工资次月月底发放的做法并不违法强制性法规规定. 拖欠工资是指用人单位未按照约定或规定时间支付工资。 如果企业按照约定或规定之日每月按期支付工资,本律师认为不构成拖欠工资。 但基于构建和谐的劳资关系关系出发,且以目前企事业单位的通常做法:一般工资发放不超过次月的15日.因此本律师建议能改变公司工资次月月底发放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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