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市、县人民政府房屋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颁发许可证。对于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审查期限作了明确规定,这主要也是为了确保提高政府效率,以及从切实保护拆迁人利益的角度考虑的。如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30日内未进行审查,或者对于符合条件的申请者没有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的,申请人可以依据《》或者《》的规定,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维护自己的权利。《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7条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市、县人民政府房屋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颁发许可证。对于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审查期限作了明确规定,这主要也是为了确保提高政府效率,以及从切实保护拆迁人利益的角度考虑的。如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30日内未进行审查,或者对于符合条件的申请者没有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的,申请人可以依据《》或者《》的规定,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维护自己的权利。《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7条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0天内审查申请事项,经审查,发行符合条件的房屋拆迁许可证。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审批期限明确规定,主要是为了提高政府效率,从切实保护拆迁人利益的角度考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30日内未审批或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未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的,申请人可依据《行政复议法》或《行政诉讼法》规定,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维护自身权益。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241人已浏览
711人已浏览
293人已浏览
162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