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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人民政府房屋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颁发许可证。对于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审查期限...
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0天内审查申请事项,经审查,发行符合条件的房屋拆迁许可证。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审批期限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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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拆迁人在申领房屋拆迁许可时,应向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以下资料:建设项目(计划)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房屋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用于房屋拆迁费用的次证明。
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拆迁人在申领房屋拆迁许可时,应向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以下资料:建设项目(计划)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房屋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用于房屋拆迁费用的次证明。
拆迁期限是指被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搬出拆迁范围的期限。拆迁人应当在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和期限内实施房屋拆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九条应当在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和期限内实施房屋拆迁。需要延长拆迁期限的,拆迁入应当在拆迁期限届满15日前。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延期拆迁;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延期拆迁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给予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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