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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人民政府房屋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颁发许可证。对于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审查期限...
拆迁人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不实施拆迁的,房屋拆迁许可证自然失效,并由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予以公告。实施房屋拆迁不得超越房屋拆迁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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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下级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查,经下级行政机关审查后报上级行政机关决定的行政许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根据上述规定,法律法规对审查期限没有特别规定的,下级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查。
拆迁人必须按照房屋拆迁许可证规定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拆迁,不得擅自改变拆迁范围和延长拆迁期限。拆迁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未在拆迁期限内完成拆迁,需要延长拆迁期限的,拆迁人应当在拆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给予答复。批准延期拆迁的,延长期限累计不得超过一年。逾期未申请或者经申请未获批准的,房屋拆迁许可证自行失效。
国务院《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规定,勘查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3年,但石油、天然气勘查许可证的最长期限为7年。需要延长勘查时间的,应当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延续登记手续,但每次延续时间不得超过2年。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探矿权采矿权管理办法等3个文件的通知》的规定,在同一勘查阶段每延续一次,探矿权人应当自行提出核减不低于50%的勘查区块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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