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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许可的一般期限1。行政机关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外,还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60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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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60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
一、的一般期限1、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2、行政许可采取统一办理或者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办理的时间不得超过四十五日;四十五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3、依法应当先经下级行政机关审查后报上级行政机关决定的行政许可,下级行政机关应当自其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审查完毕。4、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5、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依法需要听证、、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节规定的期限内。
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0天内审查申请事项,经审查,发行符合条件的房屋拆迁许可证。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审批期限明确规定,主要是为了提高政府效率,从切实保护拆迁人利益的角度考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30日内未审批或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未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的,申请人可依据《行政复议法》或《行政诉讼法》规定,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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