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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0天内审查申请事项,经审查,发行符合条件的房屋拆迁许可证。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审批期限明确...
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拆迁人在申领房屋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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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下级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查,经下级行政机关审查后报上级行政机关决定的行政许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根据上述规定,法律法规对审查期限没有特别规定的,下级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查。
1、行政许可的一般期限1。行政机关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外,还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延长期限的理由应当告知申请人。2、行政许可统一办理或者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办理时间不得超过45天;45日内不能完成的,经同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天,延长期限的理由应当告知申请人。3、下级行政机关级行政机关审查后报上级行政机关决定的行政许可,下级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查。4、行政机关作出批准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发放。送达行政许可证,或者贴上标签,加盖检验、检验、检疫印章。5、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需要依法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验、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入本节规定的期限。
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拆迁人在申领房屋拆迁许可时,应向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以下资料:建设项目(计划)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房屋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用于房屋拆迁费用的次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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