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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人分手后房产分割的关键是房产证上所署的购房人的名字到底是谁。如果是两个人合买的(即《购房合同》上签署了双方的名字),就共同享有,应属于共有财产的分割问题。按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共有财产分为两种:一种是共同共有,即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共同共有多存在于具有特殊关系的人之间,如夫妻、家庭之间;另一种是按份共有,即共有人按各自享有的份额对共有财产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 分割共有财产,首先应判断共有关系的类别,即是共同共有还是按份共有,如不能证明共有关系为按份共有的,应当认定为共同共有。能够证明按份共有关系的证据有共有人之间签订的协议、权属证书上记载的份额等。
(1)恋人共有关系终止时,对共有财产的分割,有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协议的,应当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进行合理确定。 (2)由于房屋产权的不可分割性,以及恋人关系和感情基础的断裂,共有房产通常采取折价分割或变价分割的方式。司法实践中,根据当事人的意愿、结合诉讼效率原则,以折价分割为多。但如确不适宜折价分割,或双方当事人均同意采取变价分割的,也可由双方先行出售共有房产后,由法院对出售所得房款予以分割。 对于采取折价分割的,应尊重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愿,并结合双方的经济能力。对于采取折价方式分割房产的,具体由哪一方取得房屋、继续偿还剩余贷款,并向另一方支付对价,首先应当尊重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并结合双方的经济状况,尽量确保取得房屋的一方有偿还剩余购房贷款等债务及尽快向对方支付折价款的能力。如双方均明确表示不要房产、只要房屋对价款的,或双方均明确表示没有向对方支付折价款的经济能力的,法院应当引导双方采取变价分割的方式分割共有房产。 考虑共有份额多少及对房屋的贡献大小。一般情况下,出于公平原则的考虑,对于按份共有的房屋,由所有份额较多的一方获得房屋产权;对于共同共有的房屋,由对房屋所做的贡献具有明显优势的一方获得房屋产权。 考虑房屋的管理和居住情况。如双方对共有房屋的贡献较为平均或差距不大,则可从最大程度保障双方当事人生活安定及照顾当事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的角度出发,由历史上长期居住于房屋及当前居住在房屋的一方获得房屋产权为宜。 (3)未出资一方虽事实上未对共有财产作出贡献,但其登记为共有人的现状应视为出资一方对未出资一方的赠与。在恋爱关系终止后分割共同共有房产的案件中,根据上海市法院系统的审判实践的惯例,未出资方的份额确定一般以10%到30%为宜。
(1)恋人共有关系终止时,共有财产的分割,有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协议的,应当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适当照顾共有人的生产和生活的实际需要。 (2)由于房屋产权的不可分割性,以及恋人关系和感情基础的断裂,共有房产通常采用折价或变价的方式。在司法实践中,根据当事人的意愿和诉讼效率原则,折价被分割得更多。但是,如果确实不适合折价分割,或者双方同意采取变价分割,也可以由双方先出售共有房产,然后由法院分割出售所得房款。 对采用折价分割的,应尊重双方的真实意愿,并结合双方的经济能力。对于以折价方式分割房产的,哪一方取得房屋,继续偿还剩余贷款,并向另一方支付对价,首先要尊重双方的真实意思,结合双方的经济情况,尽量保证取得房屋的一方有能力偿还剩余购房贷款等债务,尽快向对方支付折价。如果双方都明确表示不要房产,只要房屋对价,或者双方都明确表示没有向对方支付折价的经济能力,法院应当引导双方通过变价分割的方式分割共有房产。 考虑共有份额和对房屋的贡献。一般情况下,出于公平原则的考虑,所有份额较有的房屋,所有份额较大的一方取得房屋产权;对于共有房屋,对房屋的贡献有明显优势的一方取得房屋产权。 考虑房屋管理和居住条件。如果双方对共有房屋的贡献相对平均或者差距不大,从最大限度保障双方生活稳定、照顾双方生产、生活实际需要的角度出发,历史上长期居住在房屋和当前居住在房屋中的一方应当取得产权。 (3)未出资方虽未对共有财产做出贡献,但其登记为共有人的现状应视为出资方对未出资方的赠与。在恋爱关系终止后分割共同财产的案件中,根据上海市法院系统审判实践的惯例,未出资人的份额一般为10%至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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