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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房发生火灾的房东是否需要承担责任,需要看房东是否履行合理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事件适用法律的几个问题...
是出租屋还是厂房,还有,现在的鉴定书出来了吗要具体分析,可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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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出租人应当定期对房屋进行检查维修,使房屋处于正常的可使用状态,因没有及时维修房屋而造成的任何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出租人应承担赔偿责任。与房屋不可分割的通气、通水、输电线路等,都属于“房屋的附属设施”。作为出租人,应当明确告知承租人出租屋及附属设施的年份、可能存在的缺陷和隐患,有义务进行完善和维修,尽物权人职责,如果出租人没有尽到安全修缮的义务,因输电线路老化而引起火灾,造成承租人财产损失的,就由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除非租赁合同中有特别的约定或承租人自身存在过错。值得提醒大家的是,在出租或租住房屋时,双方对于涉及租赁的事项要约定清楚,作为房屋承租人,在使用时也要经常注意房屋的情况,发现房屋部件存在安全隐患时,一定要及时和房屋出租人沟通,以免发生安全事故导致人身和财产损失,消防鉴定只能证明起火原因,不能区分赔偿责任。
租赁合同有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修缮义务归属的,原则上由出租方负责修缮,但是由于承租方的过错造成损坏的由承租方负责。另外,即使出租方在签订合同签时告知承租方房屋有设计瑕疵、超过使用年限等问题(包括但不限于),承租人表示可以接受的;但由于上述问题导致房屋损坏的,出租方不能免责。由承租人的原因导致火灾的,由承租人负责修缮;因为第三人的原因导致火灾的,由出租人先垫付修缮费用(以保护承租人的权益和合同的继续履行),然后向应当负责的第三人追讨。
出租房发生火灾,如果房东没有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那么需要承担责任。比如房东没有及时维修导致发生火灾时,应承担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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