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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对方可以解除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解释》对“合理期限”进行了明确,该解释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该解释又规定,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二、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出卖人延期交付房屋的,应当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三、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的,可以按照延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延期交房违约金的计算方法,首先根据双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进行计算,没有约定的,按同地段房屋的租金标准计算违约金。《最高法院关于商品房纠纷的司法解释》第十六条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第十七条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如果合同没有约定,延期交房超过催告交房后三个月,买受人可以退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出卖人延迟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延迟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三个月合理期限内未履行的,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当予以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催告后,解除权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如果对方没有催告,解除权人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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