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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是仲裁时效。仲裁时效一般为一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计算。有中断的,从中断之日起重新计算。另外,对仲裁结果不服的,可以向法...
劳动仲裁时效规定:仲裁申请时效为一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犯之日起计算;仲裁时效中断,仲裁时效重新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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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时效的计算。根据本条规定,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权利人知道自己的权利遭到了侵害,这是其请求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保护其权利的基础。从这一时间点开始计算仲裁时效期间,符合仲裁时效是权利人请求仲裁机构保护权利的法定期间的本意。知道权利遭受了侵害,指权利人主观上已了解自己权利被侵害事实的发生;应当知道权利遭受了侵害,指权利人尽管主观上不了解其权利已被侵害的事实,但根据他所处的环境,有理由认为他已了解已被侵害的事实,他对侵害的不知情,出于对自己的权利未尽到必要的注意或将其作为推延仲裁时效期间起算点的借口的情况。
劳动争议仲裁申请的期限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犯之日起计算一年。劳动关系存在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仲裁期限的限制;但劳动关系终止的,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正2001)14号)第三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根据《劳动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以当事人仲裁申请超过60日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超过仲裁申请期限,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的,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这项规定赋予人民法院最终确定仲裁时效的权利。《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17号)第二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超过规定仲裁时效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本规定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关于暂停时效的规定相冲突。根据后法优于前法、上法优于下法的原则,《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生效后,应以此为准,不再引用《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关于此问题的规定。也就是说,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不能按照时效规定申请仲裁时,应当适用时效中止制度。时效期间从时效中止原因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后,当事人在合并计算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继续计算后超过时效期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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