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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相关法律没有规定产假180天。180天是有的地方政府规定的。国家《省人口与条例》第三十九条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享受婚假十五日,参加婚前...
一般从分娩前半个月至产后两个半月。 按目前的法律规定,我国的所有女性劳动者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都享受产假待遇。产假,是指在职妇女产期前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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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主公司的产假的依据是2012年国务院令第619号《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7条,即“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若难产可增加产假15天”。但根据《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享受婚假十五日;符合本条例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产假延长为一百五十八日至一百八十日,男方照顾假为十五日。婚假、产假、照顾假期间,工资照发,不影响晋升。 面对新规与旧规之分,女职工及所属单位该如何应对处理,如果两个法规有冲突,要以后面新出的为准,而且《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制订,肯定也有上位法的依据。建议题主先和单位协商,如果协商不成,可向上级部门反映,再不行的话可以走法律程序。
是的。@深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算了一下,如符合相关条件,最多可以享受193天产假。98天(产假)+30天(难产)+15天(晚育)+35天(领取独生子女优待证)+15天(深圳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对晚婚晚育的优待)=193天,大家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计算。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30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而按现行政策规定,生育“单独两孩”的夫妇,女方不能享受30天晚育假,男方也不能享受10天看护假。
国家相关法律没有规定产假180天。180天是有的地方政府规定的。国家《省人口与条例》第三十九条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享受婚假十五日,参加婚前医学检查的,增加十日,假期工资照发。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女方享受产假一百八十日,假期工资照发,不影响聘任、工资调整、职级晋升;男方享受护理假十五日,特殊情况可以参照医疗单位意见适当延长,护理假期间工资照发。第四十条职工采取避孕节育措施的,按以下规定休假,休假期间工资照发,不影响聘任、职级晋升及原有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一)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的,休假二日,七日内不安排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二)结扎输精管、输卵管的,休假二十日;(三)终止妊娠和采取其他避孕节育措施的,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或者医师意见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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