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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诉讼的管辖,遵循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管辖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8条规定:“劳动争议...
《最高人民法院对劳动争议事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说明》第八条规定,劳动争议事件由使用者所在地或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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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这个劳动纠纷管辖法院的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1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根据上述法律的规定,劳动合同履行地和单位所在地的定义应理解为:劳动合同履行地为劳动者实际工作场所地,用人单位所在地为用人单位注册、登记地。所以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产生争议后,劳动者有证据证明实际工作地点,可就近选择劳动争议仲裁委,便利于劳动者维权同时又节省维权成本。
劳动诉讼管辖法院: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基层人民法院。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劳动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仲裁裁决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劳动争议仲裁的劳动合同履行地优先管辖原则《劳动争议调停仲裁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地区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二)劳动合同履行地和使用者所在地法院对劳动争议有管辖权的《最高人民法院对劳动争议事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说明》第八条规定:劳动争议案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劳动合同履行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争议案件在诉讼阶段辖区与劳动仲裁时辖区不必然联系,诉讼阶段不是以劳动仲裁机构所在地法院为辖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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