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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当事人的特征有哪些

2021-11-15
仲裁当事人的法律特征如下:一是以自己的名义参与仲裁程序。任何不以自己的名义参与仲裁程序的人,如仲裁代理人,都不是仲裁当事人。以自己的名义参与仲裁程序,实施仲裁法律行为,标志着主体与争议民事案件的利害关系,也是主体承担仲裁裁决的前提。第二,与可仲裁的民事纠纷有直接的利害关系。所谓直接利害关系,是指主体是有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权利人和义务人。正是因为直接利害关系,主体提起仲裁程序或介于仲裁程序的内在原因。此外,这种直接利害关系也是主体承担仲裁裁决结果的基础,即承担仲裁机构确认争议民事法律关系权利义务的基础。第三,受仲裁裁决的约束,正是因为仲裁当事人以自己的名义提起和介入仲裁程序,与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有直接的利害关系,仲裁机构作出的权利义务的确认是仲裁裁决,直接对当事人产生法律效力。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条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条仲裁委员会应当由当事人协议选定。 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四条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条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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