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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起人以设立中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的效力是: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的合同,合同相对人可以请求该发起人承担合同责任,公司成立后,合同相对人可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条是这样规定的: 第二条发起人为设立公司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合同相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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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是有效的,根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发起人为设立公司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合同相对人可以请求该发起人承担合同责任的。公司成立后对前款规定的合同予以确认,或者已经实际享有合同权利或者履行合同义务,合同相对人也可以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的。 风险提示:合同相对人可以向发起人主张权利,也可以向成立后的公司主张权利。发起人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不论其目的是为了设立公司,还是为了其他目的,合同相对人均当然可以向发起人主张权利;同时,在发起人为设立公司目的对外签订合同时,也允许合同相对人向成立后的公司主张权利,不但保护了合同相对人的利益,也保护了发起人的利益,同时也并未损害公司和公司其他股东的利益。
合同有效,但合同主体不是公司,而是所有发起设立的股东,各设立人之间承担连带债务。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 法人未成立的,其法律后果由设立人承受,设立人为二人以上的,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第三人有权选择请求法人或者设立人承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十五条 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 法人未成立的,其法律后果由设立人承受,设立人为二人以上的,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第三人有权选择请求法人或者设立人承担。
发起人以设立中公司的名义对外签订的合同有效,根据我国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发起人以设立中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公司成立后合同相对人有权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 公司成立后有证据证明发起人利用设立中公司的名义为自己的利益与相对人签订合同,公司有权以此为由主张不承担合同责任,但相对人为善意的除外。 风险提示:公司成立后若对发起人对外签订的合同不予承认,或者不实际履行合同,则合同相对人只能对发起人行使请求权而不得对公司行使请求权,在这种情况下,合同相对人处于较大的法律风险中。为规避这种风险,合同相对人可以要求发起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其是为了设立公司并以公司的名义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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