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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未办理过户的房屋时征收补偿款该给出卖人。征收房屋时房屋已经进行交易但未办理过户登记的,房屋征收部门仍应当对房屋出卖人给予补偿。根据《国有...
征收房屋时房屋已经进行交易但未办理过户登记的,房屋征收部门仍应当对房屋出卖人给予补偿。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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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规定,为公共利益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和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的所有人给予公平补偿。由此可以看出,房屋征收的补偿对象为房屋所有权人。根据这一规定,未办理过户登记的房屋所有权仍归房屋出卖人所有,买受人只享有按合同要求出卖人交付房屋并配合过户的债权。因此根据上述规定,征收房屋时房屋已经进行交易但未办理过户登记的,房屋征收部门仍应当对房屋出卖人给予补偿。
征收房屋时房屋已经进行交易但未办理过户登记的,房屋征收部门仍应当对房屋出卖人给予补偿。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据该规定,房屋买卖未办理过户登记的房屋所有权仍归房屋出卖人所有,买受人仅享有根据合同约定要求出卖人交付房屋、配合办理过户的债权。
1、征收未办理过户的房屋时征收补偿款该给房产证记载的产权人。我国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房屋作为不动产以物权登记为准、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办理过户所有权不发生转移。征收房屋时,补偿应归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 2、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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