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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九条、第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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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申请前一年内,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的行为共有5种: 1、无偿转让财产。债务人没有取得对价时,把财产转让给他人,使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实际上无偿转让财产是表面现象,大多数情况下,债务人通过无偿转让财产后,再由债务人的实际控制人暗中取回。 2、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是指债务人以明显低于市场同类价格的条件卖出或者明显高于市场同类价格的条件买入,是变相转移财产的行为。 3、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是指债务人于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对原来没有设定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了财产担保,使得该债权人获得了优先受偿权。 4、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是指债务人对于法院受理破产案件申请前一年内,没有到期的债务予以提前清偿。但是,债务虽有提前被清偿,但是破产案件受理时已经到期债务视为未提前清偿。 5、放弃债权。是指债务人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对于依法享有的债权予以放弃。这一项本质上与前述第一项相同,大多数情况下,债务人放弃债权后,再由债务人的实际控制人暗中取回,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 风险提示:破产法中规定破产撤销权的目的在于,保护普通债权人得到公平受偿的机会。这种情形只适用于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该条款设置的目的是防止本应用于集体清偿的破产财产,通过设定担保物权,让个别债权人获得了优先受偿的权利,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利益,如果债务与担保同时成立的,该条款就不能适用。
根据我国的法律法规规定。破产申请受理前1年,涉及债务人财产的哪些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的解答如下: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1)无偿转让财产的;(2)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3)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4)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5)放弃债权的。
管理人可以行使撤销权的情形,包括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 (一)无偿转让财产的; (二)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 (三)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 (四)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 (五)放弃债权的。 风险提示:相关注意事项: 1、转让价格达不到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市场交易价70%的,可视为“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价格高于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市场交易价30%的,可视为“明显不合理”的高价。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无论受让人善意、恶意,均可撤销。 2、破产申请受理前1年内债务人提前清偿的未到期债务,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已经到期,管理人请求撤销该清偿行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该清偿行为发生在破产申请受理前6个月内且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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