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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债务人有权撤销企业破产前的清算事宜吗

2022-06-27
破产申请前一年内,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的行为共有5种: 1、无偿转让财产。债务人没有取得对价时,把财产转让给他人,使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实际上无偿转让财产是表面现象,大多数情况下,债务人通过无偿转让财产后,再由债务人的实际控制人暗中取回。 2、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是指债务人以明显低于市场同类价格的条件卖出或者明显高于市场同类价格的条件买入,是变相转移财产的行为。 3、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是指债务人于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对原来没有设定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了财产担保,使得该债权人获得了优先受偿权。 4、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是指债务人对于法院受理破产案件申请前一年内,没有到期的债务予以提前清偿。但是,债务虽有提前被清偿,但是破产案件受理时已经到期债务视为未提前清偿。 5、放弃债权。是指债务人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对于依法享有的债权予以放弃。这一项本质上与前述第一项相同,大多数情况下,债务人放弃债权后,再由债务人的实际控制人暗中取回,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 风险提示:破产法中规定破产撤销权的目的在于,保护普通债权人得到公平受偿的机会。这种情形只适用于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该条款设置的目的是防止本应用于集体清偿的破产财产,通过设定担保物权,让个别债权人获得了优先受偿的权利,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利益,如果债务与担保同时成立的,该条款就不能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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