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一、对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一年内的下列处分财产的行为,管理人可以请求法院撤销: 1、无偿转让财产的; 2、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 ...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的规定,债务人以放弃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置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根据我国的法律法规规定。破产申请受理前1年,涉及债务人财产的哪些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的解答如下: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1)无偿转让财产的;(2)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3)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4)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5)放弃债权的。
破产程序中的企业的债权人会议不能罢免该企业的财产管理人。根据法律规定,破产企业的管理人由法院指定,也只能由法院更换,如果债权人会议认为管理人不能依法、公正执行职务或者有其他不能胜任职务情形的,可以申请法院予以更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二条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债权人会议认为管理人不能依法、公正执行职务或者有其他不能胜任职务情形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更换。指定管理人和确定管理人报酬的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
但这些行为是不为法律所保护的。根据《合同法》第74条第1款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但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时,还必须注意以下问题: 1、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应兼顾受让人的利益,适当保护善意受让人的利益。、在债务人无偿处分财产时,不以受让人是否具有主观恶意为要件,债权人均可主张撤销;b、在债务人有偿处分财产时,撤销权的成立应以受让人具有主观恶意为要件;c、但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时,应推定受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有害于债权,即具有主观恶意。因为,既然是明显不合理,则受让人进行交易时所追求的就不是公平合理的利益,法律不应再对不当利益予以保护。 2、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3、同时应该注意的是,这一年与五年的期间是不可变期间,不会造成中止或中断,如果债权人在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撤销权,那么债权人将失去保全自身债权的机会。在司法实践中,债权人行使撤销权胜诉的比例很小,因为有三点很难满足:一是债务人的转让行为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即债务人无法清偿到期债权;二是转让行为的对价往往难于判断是否是明显不合理的低价;三是很难证明受让人是否明知该情形。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797人已浏览
835人已浏览
115人已浏览
108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