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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可以适用于善意取得,但只有五种情况可以适用于善意取得: (1)房屋房地产登记簿属权登记错误。 (2)登记名义人无权以自己的名义处分。 ...
《民法典》第一百零六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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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不动产原则上是不可以善意取得,但是当发现符合善意取得的条件,也可能发生不动产善意取得的情形。因为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等产权变动的情形是需要依法登记,才发生产权变动效力。 、善意取得的法律后果 1、让与人与受让人之间 基于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受让人取得让与人转让的交易财产的所有权。让与人和受让人应履行所有权转移的权利和义务,受让人应支付价款,让与人应协助将交易财产的所有权移转于受让人。让与人不得再依自己无处分权或依所有权人追索或索赔,而请求受让人返还财产。 2、原所有权人与受让人之间 在善意取得情况下,原权利人与受让人之间将发生一种物权变动,即因为受让人出于善意将即时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而原权利人的所有权将因此发生消灭。 3、原所有权人与让与人之间 由于原权利人因善意取得使其标的物的所有权发生消灭,而又不能请求受让人返还财产,法律上对原权利人提供了一种债权上的救济,即权利人可以基于债权上的请求权要求让与人承担合同责任、侵权责任或不当得利的返还责任。
1、因为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等产权变动的情形是需要依法登记,才发生产权变动效力。这就要求转移产权的一方必须有相应的权利,而不动产善意取得要求是:第一,受让人必须是善意,即不知道出让人是没有权利;第二,受让时必须是合理的价格,若是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法律将认为这是不符合善意取得的条件;第三,该不动产已经登记。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不动产可以适用善意取得 但是有且只有五个情况可以适用善意取得: (1)房屋的不动产登记簿发生属权登记错误 (2)登记名义人以自己的名义实施无权处分 (3)受让人受让时为善意 (4)受让人以合理的价格受让 (5)已经为受让人办理房屋的过户登记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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