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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愿仲裁原则,是指仲裁制度的根本原则,仲裁的自愿原则主要体现在:1、当事人是否将他们之间所发生的纠纷提交仲裁,由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决定;2、当事人将哪些争议事项提交仲裁,由双方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行约定;3、当事人将他们之间的纠纷提交哪个仲裁委员会仲裁,由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决定;4、仲裁庭如何组成、由谁组成,由当事人自主选定;5、双方当事人还可以自主约定仲裁的审理方式、开庭方式等有关的程序事项。
这是由人事争议仲裁调解本身的性质决定的。该项原则有两层含义:其一,在程序上,是否以调解的方式解决纠纷,须当事人自愿。根据人事争议仲裁的性质,调解是人事争议仲裁的必经步骤。但当人事争议仲裁机构提出调解的建议后,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坚决不同意调解时,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应及时做出裁决,做到 能调则调,当裁则裁。其二,在实体上,是否达成调解协议,须尊重当事人的意愿。不得用任何强迫或变相强迫的方法,迫使当事人接受调解。
这是由人事争议仲裁调解本身的性质决定的。这个原则有两层含义:第一,在程序上,是否通过调解解决纠纷,必须由当事人自愿解决。根据人事争议仲裁的性质,调解是人事争议仲裁的必要步骤。然而,当人事争议仲裁机构提出调解建议时,当一方或双方坚决不同意调解时,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应及时做出裁决。 能调则调,当裁则裁。其次,实体上是否达成调解协议,必须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当事人不得以任何强迫或变相强迫的方式接受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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