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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调解审议程序中有自愿原则和监督原则吗

2021-11-22
这是由人事争议仲裁调解本身的性质决定的。这个原则有两层含义:第一,在程序上,是否通过调解解决纠纷,必须由当事人自愿解决。根据人事争议仲裁的性质,调解是人事争议仲裁的必要步骤。然而,当人事争议仲裁机构提出调解建议时,当一方或双方坚决不同意调解时,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应及时做出裁决。  能调则调,当裁则裁。其次,实体上是否达成调解协议,必须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当事人不得以任何强迫或变相强迫的方式接受调解。

相关法规

《仲裁法》第五十一条,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作出裁决。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或者根据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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