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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由人事争议仲裁调解本身的性质决定的。该项原则有两层含义:其一,在程序上,是否以调解的方式解决纠纷,须当事人自愿。根据人事争议仲裁的性质,调解是人事争议仲裁的必经步骤。但当人事争议仲裁机构提出调解的建议后,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坚决不同意调解时,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应及时做出裁决,做到 能调则调,当裁则裁。其二,在实体上,是否达成调解协议,须尊重当事人的意愿。不得用任何强迫或变相强迫的方法,迫使当事人接受调解。
劳动争议仲裁的独特原则包括事实清楚、自愿和法律原则。事实清楚的原则是,调解应当在调查清楚的情况下进行。自愿原则是指调解应当尊重当事人的真实意义。法律原则是指调解程序应当合法。
这是由人事争议仲裁调解本身的性质决定的。这个原则有两层含义:第一,在程序上,是否通过调解解决纠纷,必须由当事人自愿解决。根据人事争议仲裁的性质,调解是人事争议仲裁的必要步骤。然而,当人事争议仲裁机构提出调解建议时,当一方或双方坚决不同意调解时,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应及时做出裁决。 能调则调,当裁则裁。其次,实体上是否达成调解协议,必须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当事人不得以任何强迫或变相强迫的方式接受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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