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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仲裁调解仲裁调解,是指在仲裁程序中,根据双方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仲裁庭的自行决定,在仲裁庭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就争议的实体权利、义务自愿协...
劳动仲裁调解必须遵循的原则(1)必须是事实清楚、责任分明。仲裁调解不是和稀泥,只有做到事实清楚,责任分明,调解才能有的放矢,有利有节,否则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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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未经调解、当事人直接申请仲裁的争议,仲裁委员会可以向当事人发出调解建议书,引导其到调解组织进行调解。当事人同意先行调解的,应当暂缓受理仲裁申请;当事人不同意先行调解的,应当依法受理。 2.开庭之前,经双方当事人同意,仲裁庭可以委托调解组织或者其他具有调解能力的组织、个人进行调解。自当事人同意之日起十日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开庭审理。 3.仲裁庭审理争议案件时,应当进行调解。必要时可以邀请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参与调解。 4.仲裁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 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 5.调解不成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6.当事人就部分仲裁请求达成调解协议的,仲裁庭可以就该部分先行出具调解书。
离婚调解遵循的原则有: 1、合法原则; 2、当事人自愿原则; 3、合理原则; 4、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的原则; 5、平等原则; 6、公平原则; 7、其他原则。
订立劳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具有相同的法律地位。在订立劳动合同时,双方当事人是以劳动关系平等主体资格出现的,有着平等的要求利益的权利。订立劳动合同必须出自双方当事人自己的真实意愿,是在充分表达各自意见的基础上,经过平等协商而达成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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