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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运人、机场管理机构、空管部门、地面服务代理人及其他服务保障单位应当分别建立航班正常运行保障制度,保证航班正点运营。航班正常运行保障制度应当...
承运人、机场管理机构、地面服务代理人、航空销售代理人应当设立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负责受理投诉工作,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中国境内的投诉受理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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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运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航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未制定或者公布运输总条件,或者内容不符合要求的;(二)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运输总条件中未明确补偿相关内容的;(三)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代理协议内容不符合要求的;(四)违反本规定二十一条第一款,未制定备降航班地面服务保障工作程序或者应急预案的;(五)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款,未制定大面积航班延误应急预案的;(六)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未按要求制定或者公布机上延误应急预案或者预案内容不符合要求的;(七)违反本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一款,未按要求设立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负责受理投诉工作,未按要求对外公布中国境内的投诉受理电话或者电子邮件地址,或者未按要求将投诉受理机构、投诉负责人、投诉受理电话、电子邮件地址报民航行政机关备案的;(八)违反本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二款,未按要求将投诉受理机构、投诉受理人员及联系方式的变化事项在规定时间内告知民航行政机关的;(九)违反本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三款,港澳台地区承运人和外国承运人不具备受理中文投诉能力或者拒绝受理中文投诉的;(十)违反本规定第五章相关条款,未按要求报告相关信息的。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协调驻场各单位,制定大面积航班延误总体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承运人、地面服务代理人、空管部门及其他服务保障单位应当分别制定大面积航班延误应急预案。驻场各单位应当服从机场管理机构的组织协调,参加演练,落实各项服务保障工作。
空管部门应当依据职责积极推动新技术应用,提高运行保障能力,保证航班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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