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哺乳期员工辞职时,如何与公司商议赔偿问题

2024-11-20
关于哺乳期妇女权益保障问题,用人单位不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及第四十一条所规定之情形,对处于哺乳期的员工解除合同进行辞退处理。 作为替代方案,用人单位可根据第三十九条相关规定,行使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在此情况下,若辞退行为合法合规,则无需向劳动者提供任何形式的补偿;反之,如属违法解除,用人单位需根据该女员工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计算并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在实践中,用人单位还应额外承担支付该女员工经济补偿金两倍的赔偿责任。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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