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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应当在每年上半年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中小企业发展情况。报告包括下列内容:(一)上一年度本市中小企业发展的基本情况;(二)扶持中小企业发展...
本条例所称中小企业,是指依法在本市设立,生产经营规模符合本市中小企业分类标准的各类企业,包括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中小企业分类标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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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应当定期对各类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资金和基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绩效审计和评估,审计和评估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建立政府重大投资项目的银行信贷与中小企业信贷倾斜挂钩制度,在确定政府重大投资项目的信贷银行时,应当将信贷银行对中小企业的信贷力度作为审定条件。具体办法由市发改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市、区政府应当加强中小企业创业基地的规划和建设,增强创业基地为创业人员提供创业培训、项目策划、技术支持、融资担保、商务代理等服务功能。鼓励和支持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利用现有开发区、高新产业园区、旧城区、闲置厂房等投资建设中小企业创业基地。市、区政府应当对社会资金投资建设的各种类型的产业园、创业基地提供一定的资金扶持。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人力资源保障等部门建立和完善创业基地考评和奖励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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