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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金融机构、信用担保机构及其他金融服务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信用、无形资产产权等贷款、出口产品责任险等各类金融服务。...
市政府应当将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作为本市经济发展的主导战略,制定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中长期规划,并针对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制定专项扶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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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金融机构、信用担保机构及其他金融服务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信用贷款、无形资产产权等质押贷款、出口产品责任险等各类金融服务。
主管部门、人力资源保障、税务、市场监管等部门以及区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创业服务工作,为创业人员提供政策咨询、创业培训等指导和服务。
市政府应当在每年上半年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中小企业发展情况。报告包括下列内容:(一)上一年度本市中小企业发展的基本情况;(二)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资金使用情况;(三)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实施情况;(四)中小企业发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五)其他应当报告的事项。市人大常委会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要求市政府就中小企业的特定事项作专项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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