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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补助费是由于生活过不下去所以下发的一个补助费用。而经济补偿金是因为人的权益被他人损害了所应该补偿的费用。两者一个是可以没有的,一个是必须...
企业按照《劳动法》及其配套规章《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规定,支付给职工一定数额的补偿金。而生活补助费是指根据《广东省劳动合同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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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部办公厅关于终止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有关问题的复函》规定,经济补偿金是指在劳动合同解除时,企业按照《劳动法》及其配套规章《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规定,支付给职工一定数额的补偿金。而生活补助费是指根据《广东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在劳动合同期满双方不续约的情况下,由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的补助金,其在本质上具有补助性。但在某些情况下,经济补偿金与生活补助费的概念会混同使用。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九十三条以及《劳动部办公厅关于确定外商投资企业职工生活补助费发放标准等问题的复函》均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所指的“生活补助费”是《劳动法》第二十八条所指经济补偿的具体化,与《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所指的“经济补偿金”是同一概念。
其中争议最大的莫过于对《劳动合同法》第87条如何理解的问题。该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照本法第47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对于此条理解有认为应支付三倍经济补偿,还有认为只支付两倍经济补偿的。笔者认为,对于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只要支付两倍经济补偿就行了。因为第46条应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都是合法情形而不存在违法情形,而第87条的规定是对用人单位的违法情形的处理。两者是并行不悖的,分别适用于合法情形和违法情形。所以第87条的情形只适用2倍就行了。
规定如下: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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