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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如下: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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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部办公厅关于终止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有关问题的复函》规定,经济补偿金是指在劳动合同解除时,企业按照《劳动法》及其配套规章《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规定,支付给职工一定数额的补偿金。而生活补助费是指根据《广东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在劳动合同期满双方不续约的情况下,由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的补助金,其在本质上具有补助性。但在某些情况下,经济补偿金与生活补助费的概念会混同使用。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九十三条以及《劳动部办公厅关于确定外商投资企业职工生活补助费发放标准等问题的复函》均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所指的生活补助费是《劳动法》第二十八条所指经济补偿的具体化,与《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所指的经济补偿金是同一概念。
合同期满终止,经济补偿计算: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的,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根据该规定,用人单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且维持或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若用人单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但降低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如果用人单位不同意续订,则无论劳动者是否同意续订,劳动合同均终止,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第47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的经济补偿。
如果终止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情形之一,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月工资则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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