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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条,关于产权证明的开具程序,应依据实际出资状况明确房产权益的归属。买卖双方在房地产交易之后的一个月内,...
婚前房产证上加名字这个问题一定困扰着许多夫妇,根据每人具体情况的不同,办理的方法也会有所不同,比如房贷是否还清等等。那么有没有必要婚前房产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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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所有权的证明——房产证,其登记内容中包括所有权人一项。在现实生活中,房屋所有权变更的情况时有发生,例如房屋出售、赠与、继承所得的房产、夫妻更名、增名,以及原所有权人更改姓名等。针对这些情况,需要向房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由于变更原因不同,所需的申请材料也有所差异。例如,在继承取得房屋时,需要提交死亡证明材料、遗嘱或全部法定继承人关于不动产分配的洗衣以及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材料等。在变更完成之前,申请人可以撤回变更登记的申请。但是,撤回变更登记的申请应当由所有申请人共同办理,时间节点为变更登记记载到不动产登记簿前。同时,由于不同原因导致的变更,房管部门收取的税费会有所差异。原登记的所有人和新登记的所有人可以提前到房管部门了解具体的税费政策,并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最合适、经济的办理途径。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三条,不动产的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均适用本条例。
如果协商不好的话,只有诉讼的方式解决了,具体情况可以面谈. 首先要确认你在这个房子里面的权益,然后再看你爷爷过世之后这个房子的权益发生变动的情况,比如你爷爷有没有其他继承人对你的权益是否有影响等等,这些问题都要全面了解后才能确定如果操作,所以建议你最好带上有关的材料,我们当面了解再说.我们乐意提供帮助.费用看具体情况.
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如果仅在产权证上标明了夫妻其中一方的姓名,并且双方已达成书面协议,则对于该房产的处置,应按照协议的约定进行处理。如果未达成特殊约定,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法律法规,无论房产由哪方出资购买,均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产权证上注明的姓名并不等同于拥有全部的财产权,实际的产权所有人为夫妇双方。下面是具体情况的具体说明: 1. 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置的房产,如果仅在产权证上标注了配偶其中一方及其子女的姓名,则需要明确该不动产的所有权归属。换句话说,该房产证上所列明的所有人均为其子女。在离婚诉讼中,夫妻双方不得将该房产视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2. 如果产权证上仅标注了夫妻一方与其子女的姓名,则夫妻中的一方与其子女便构成了对该房产的共同所有权。如果没有特殊约定,夫妻一方所持有的房产份额应被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在离婚诉讼中可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分割。对于属于其子女的那部分房产,不应视作夫妻共同财产,而应作为其子女的个人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和第一千零八十九条对此作出了相应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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