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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房产证上只有一个人名字的处理方法

2024-11-24
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如果仅在产权证上标明了夫妻其中一方的姓名,并且双方已达成书面协议,则对于该房产的处置,应按照协议的约定进行处理。如果未达成特殊约定,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法律法规,无论房产由哪方出资购买,均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产权证上注明的姓名并不等同于拥有全部的财产权,实际的产权所有人为夫妇双方。下面是具体情况的具体说明: 1. 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置的房产,如果仅在产权证上标注了配偶其中一方及其子女的姓名,则需要明确该不动产的所有权归属。换句话说,该房产证上所列明的所有人均为其子女。在离婚诉讼中,夫妻双方不得将该房产视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2. 如果产权证上仅标注了夫妻一方与其子女的姓名,则夫妻中的一方与其子女便构成了对该房产的共同所有权。如果没有特殊约定,夫妻一方所持有的房产份额应被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在离婚诉讼中可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分割。对于属于其子女的那部分房产,不应视作夫妻共同财产,而应作为其子女的个人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和第一千零八十九条对此作出了相应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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